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之相关问题研讨

发布时间:2016-02-23 14:47:30 发布栏目:佰卓动态

2016年2月23日上午,广东佰卓律师律师所律师团队就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进行了专项研讨,并通过了以下几点研讨意见:

第一,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这项全新的要求与规定将律师审查制度正式引入私募监管之中。这对于律师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它意味着一个新的业务领域,但既然是一个新的业务领域,这就要求律师必须认真研习监管规则,协助私募规范化。

第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工作在于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自查,根据自查的情况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整改,以促使基金管理人达到合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三、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承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协助基金管理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律师及律师律师所在承办此类案件过程中除勤勉尽责外,还需要注意自身执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如工作中应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需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避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事项遗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