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26 12:09:27 发布栏目:佰卓动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专项法律服务
一、背景
(一)市场规模巨大,但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目前已登记但未展业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超过1.7万家,占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总量的69%。 当前私募基金市场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滥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甚至从事违法违规行为。(2)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3)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乏,没有按规定持续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报告义务。(4)违法违规经营运作。
(二)中国基金业协会提出新的自律监管措施
1、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法律意见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必备文件
1、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专项法律服务
(一)服务内容
1、尽职调查。针对私募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等进行尽职调查。
2、整改辅导。通过尽职调查,对私募机构提出合规建议,并辅导私募机构进行整改。
3、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工作时限
1、 签署委托合同(N日);
2、 进场尽调(N+1日);
3、 法律意见书初稿(N+7日);
4、 律师事务所内核(N+9日);
5、 法律意见书定稿(N+10日)。
以上安排可能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专项法律服务的收费
本项法律服务收费由双方根据私募机构内控合规程度及律师工作量协商确定。
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