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涉黄案分析(下)- martlet

发布时间:2016-01-19 15:22:25 发布栏目:佰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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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案件社会化标签明显。个案一旦是上升到社会化的阶段,想简单处理无疑是困难的。本案,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把皮球踢给了审判部门。在开庭审理阶段,公众的视点主要是集中在公安和检察院,法院在判决之前,还显得比较超然。但是,一旦是判决书出来之后,那么,在历史上留下的更多的是法院判决书的每个文字。换个通俗的说法,本案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案件的进展,最终将注视着法院的判决上。审判机关将要为侦查起诉部门扛起历史评判的“重任”。那么,法院本次审理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的行为,是不是妥当呢?会不会出现骑虎难下的局面呢?这个要待事后评判。

快播涉黄案件的司法分析

关于立法层面的内容,简单说就是:本案是新型案件,无论是刑法典还是两高解释的内容涉及很少,可以直接应用的法条和解释达不到审判该案的要求。

就已经发生的司法程序而言,侦查机关“10分”,公诉机关“50分”,审判机关目前为止可以打80分,判决出来之后也许是90分也许是负分。关于辩护,会单独作为一段分析。

给侦查机关低分的理由在于:一是案件来源交待不清。对于此类案件,直接说是依照职权自行侦查即可,何必给辩护人抛出一个乐视举报?乐视能不能举报,可以。但是毕竟是市场竞争关系,瓜田李下的,多少在感官上有借司法的力量,打击商业对手之嫌疑。二是取证不严谨。如需证明快播公司涉黄,那么要取证的是快播公司2000多部服务器的内容,而不是4台服务器。从调取证据到固定到鉴定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是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执行,本案中,侦查部门显然是没有做到这点。就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件对证据要求而言,一直是相对滞后的状态。本案由于是一个公众案件,证据上的缺失,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引发重大争议,也就成了不能改变的事实了。

公诉机关不能得到高分的理由在于,一是证据把关不严,还是按照通常的做法,一般性认为只要是有证据,法院多数会支持,只要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公众便会支持。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出发,本案的证据远没有达到刑诉法规定的起诉标准。二是对行业研究不透。我们不能苛求全部的办案人员对互联网的知识能做到和技术专业人士一样的内行,但是,作为本案的公诉方现在在了解罪名、了解涉案单位运营模式上是没有深挖的。这样也就出现了,在法庭上,面对辩护人和嫌疑人的辩解,顾左右而言其他,不能针对争议问题,在同一个维度上实现控辩。

审判机关目前还不能给出一个评价,目前可以打80分的理由是2个。一个是微博直播,显示了法院在本案审理中,不希望暗箱操作,既然是公众案件,就做到一定程度的公开审理。二是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法庭权利。这2点,目前是做的不错。至于最终案件的判决结果出来,审判机关的评分才能打出。

快播案件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分析

关于辩护人的辩护,目前是本案中最大的亮点。第一天的庭审结束之后,各个辩护人的经典名句,在网络上持续发酵,随之而来的就是对辩护人工作的赞誉和批评之声。

对辩护人的赞誉,主要是集中在普通网民,其中一大部分是曾经的快播用户。自从快播涉案以来,众多快播的粉丝们,纷纷给以:“欠快播一个会员”为标签,在网络世界里给王欣打气加油。王欣夫人在微博开设账号,一夜点赞超过4万。虽然这个账号由于文字水平有限和内容没有持续更新,现在受关注的程度有所降低,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反应了网友的热情关注度。这种关注和情感倾向性,直接导致在社会评价上,快播非但没有因为接受有关机关的侦办,社会评价度降低了,相反,更多人对快播持有“支持”“喊冤”的态度。这样的态度直接决定了网友对辩护人的辩护金句,一夜之间红遍网络。

对辩护人的批评之声主要是集中在法律业内人士和官媒。对于官媒,不做分析。法律业内人士的批评的基础在于,作为辩护人,言辞激烈的抗辩,对于王欣以及快播公司案件最终处理是不是有实际意义上的帮助?毕竟我们见得太多辩护的辩护很优秀,但是对于嫌疑人案件的最终处理上是没有帮助的,有的甚至因为刺激了相关部门,在案件处理上帮了倒忙。

个人对本案辩护人工作的一些看法。首先,我们必须要认识到辩护人本职工作是什么?那就是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嫌疑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案辩护人的工作无疑是称职的。无论法制环境是怎样,作为辩护人如果连最基本的职业素养都没有,不能在法庭上尊重法律和事实,仅仅是因为追求最后的结果,做出一些妥协性的辩护,那么无论是对自身职业、对当事人还是对历史都是没有办法交代的。本案中,我们通过有限的庭审视频资料来看,辩护人没有如网上所述,过多的使用“狡辩”“诡辩”技巧,基本上还是围绕案件,有理有据,语言平实。所谓“狡辩”“诡辩”渲染的比较多的是部分媒体。对于快播案件而言,狡辩和诡辩是完全没有用处的,相信本案的辩护人比我们更清楚这点。

对于本案辩护人的工作,我觉得是称职的,可以打一个高分。无论案件最后如何判决,辩护人都履行了自身职责,把该讲的都讲到了,也通过自身的工作,让公众得到了部分信息。无论是哪个案件,除了法律审判,最终还是要经过历史的审判。

关于家属和网友的工作

家属在本案中保持了低调,这个做法是对的。毕竟家庭还要生存,事已至今,生活总是要继续的。

网友的关注和支持,在本案处理中,对王欣和快播的影响大体是正面的。要说不足,就是支持的点找的不准。“欠了快播一个会员”这样的支持语言,有“虽然有罪,不过还是为喜欢看毛片的网友提供了方便”之嫌。正确的支持,还是要专业一点,例如:1、要依法审理,不能选择性执法;2、本案有假私之嫌疑,要公平审理;3、技术中立等等。效果会更好。

快播涉黄案的展望

现在最头疼的因该是法院。快播案走向如何?有2个因素是必须考虑的。一是国内刑事案件有罪率。在我国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有罪率是接近100%。快播涉黄案能不能成为极端个例?笔者实在是不能做这个预判。二是案件本身是不是有问题。快播涉黄案即便要成为极端个例,还是要回归案件本身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是不是足以支持。本案中,证据有瑕疵,但是是不是达到了法官可以作为无效证据或是非法证据加以排除的程度?还是一个疑问。除了证据上,法院要有足够的勇气之外,对现有法律的理解和使用上,也是一个挑战。有几个法律环节是要思考的:一是共犯的问题。本案是不是涉及共同犯罪?快播本质上还是一个工具,要是他有罪,那么上传黄色视频的和利用快播传播视频的是不是有罪?是不是要追加被告?一个是中立无帮助行为的刑事法律认定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国内的刑法界仅仅是停留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国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倒是出现过相关案例。有罪无罪的都有,以无罪判例为主。如果是本案引发了这个学术问题的讨论,估计本案结束之后,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范此类科技产品和市场行为。三是司法机关必须考虑到后快播时代的类似公司是不是追责的问题。“法不责众”新科技的诞生和推广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是会带来一些负面的东西。快播如果有罪,那么腾讯视频是不是涉嫌犯罪?百度云是不是涉嫌犯罪?从犯罪构成上讲,几种产品是一类产品,也都涉黄。处理了快播,那么就意味着必须也要处理这类公司的这类产品,司法机关做的到吗?这点是最有可能成为快播的“救命稻草”。

无论快播涉黄案件会如何走向,该案都将会成为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如果是就现有证据判决快播公司和王欣有罪,那么法律价值就一般。随着时间推移,讨论之声渐渐平息,法治的清晰暂时还是不能替代人治的模糊。相反,如果是能判决无罪,本案在中国现代法制史上将书重要的一笔,从多个角度和层面实实在在的推动司法改革进程,规范相关行业发展,界定新科技和刑事法律界线,意义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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