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女生被下药细节曝光 1名男生被南航淘汰”新闻事件的刑事法律分析(二)-martlet

发布时间:2016-03-08 15:53:21 发布栏目:佰卓观点

法律分析

从新闻稿件内容可以看出来,这个事件尚未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受害人有心追究施害人责任,学校有心惩罚肇事学生,但都限于道德和校纪层面。南航大学无意卷入这个新闻事件,并不会招收一个带着问号的学生,态度坚决,反应迅速,顺便还做了一个广告。那么,这个新闻的第一个法律问题就出现了:

第一、这个事件能不能通过校纪处罚或当事人多方协商解决?是不是可以不受刑事法律调整?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是要清楚一个问题:刑事法调整的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一旦有涉嫌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就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私下调解或是校纪处分,都不能替代,即便是受害人同意也不行。因此,新闻中的处理,无疑是不足的。是不是构成犯罪要通过司法机关按照刑事程序来认定,目前而言,涉嫌犯罪是无疑的,公安侦查机关立个案还是必要的。

第二、如果是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罪名是什么呢?

网友多数提到一个投毒罪,那就先分析下这个罪名。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无疑不涉嫌构成这个罪名。

笔者认为三个男生的行为还涉嫌2个罪名。一个是234条的故意伤害罪,一个是236条强奸罪。结合新闻逐一分析:

一、故意伤害罪。

法律要求,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轻伤或以上,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个结果犯,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就够不上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的情形,理论界有“欲重伤实轻伤”的重伤害未遂一说。结合本新闻,受害女生最后身体没事,因此这个罪名也是够不上,除非是做伤情鉴定中有新的发现。

二、强奸罪。根据新闻稿件透露出来的信息,要追求这几个男生的责任,比较适合的罪名就是这个罪名。逐一分析要点如下:

1、罪名解释。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春药”。春药不是法律上的名词,按照通常理解,可以定义为,能在短时间激发女性性欲,使女性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控意识,进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一种“化学药物”。下“春药”的行为符合法条中“其他手段”。由此,既然加害人明知是“春药”并给受害人服用的行为,能够得出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强奸妇女的故意的结论。

至于“春药”是不是有效,这个需要鉴定,取证来源等侦查手段得出更加清晰的结论。即便是“春药”是无效的,也应该认定为“工具不能”。

强奸罪是典型行为犯,不要求犯罪后果产生。下“春药”的行为,已经说明犯罪行为实际发生。

3、主体和共犯。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结合新闻内容,主体资格没有问题,至少直接加害人一人满足。共同犯罪的问题,事前有同谋即为共犯,可按照情节分主次。事前无共谋,不构成共犯,各自按照责任追究。

4、关于客体。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便是加害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强奸行为,受害人由于“春药”作用,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处于校内外任何空间,与任何其他人发生性关系,都不影响本罪客体的构成。

5、关于未遂。本案属于加害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出现,属于犯罪未遂。

6、关于量刑。未成年应当从轻减轻,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如构成共犯,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量刑空间,3到10年,具体结合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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